(2017)吉08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岩松合同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岩松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岩松,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人,白城市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医学影像系学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岩松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吉08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岩松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李岩松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岩松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岩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私刻公章、冒用他人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6.5万余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李岩松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岩松撤回上诉。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桦审判员 郝万华审判员 李大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丽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