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07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明根与章俊、章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根,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3303号原告:王明根,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章俊,男,29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章鹏,男,30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胡顺涛,男,30岁,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6栋D单元。被告: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6号广景碧云天1幢B单元9层2室。被告: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东路1号。原告王明根与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明根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根撤回对被告章俊、章鹏、胡顺涛、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盛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襄阳高鑫分公司、湖北普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明根负担。审判员  何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