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民终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营、孙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营,孙长河,李加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10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营,男,198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长河,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台儿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加新,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东,枣庄台儿庄涧头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营因与被上诉人孙长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8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人为故意制造的还是意外发生的、肇事车辆驾驶人员是赵新春还是孙长河等案件基本事实未予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8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邹 枫审判员 杨 建审判员 邵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