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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胡志红与刑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红,刑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胡志红。被执行人刑志林。本院在执行胡志红申请执行刑志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刑志林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刑志林名下3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晁 震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