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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朱铁山、武伟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铁山,武伟强,张根松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29号申请人:朱铁山,男,生于1965年4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申请人:武伟强,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0日,住禹州市。被申请人:张根松,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4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铁山诉被告武伟强、张根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铁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武伟强驾驶的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铁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豫K×××××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扣押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