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49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鹏、杨慧等与商丘市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杨慧,商丘市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914号之一原告:王鹏,男,汉族,1988年1月2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杨慧,女,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中段55号。法定代表人:苏亚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朝纲,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言言,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鹏、杨慧与被告商丘市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王鹏、杨慧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杨慧以与被告商丘市安奇乐易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杨慧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鹏、杨慧负担。审判长 余 萍审判员 杨玉伟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