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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执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5执12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141376423N,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19号。法定代表人:叶小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斌,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勇,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62136692U,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西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71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5264488元及利息(自2016年6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诉讼费510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54793元(已缴纳),但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进行了财产查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开发区×××不动产(抵押权人: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未能调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57万元。申请执行人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之荣审判员  成 林审判员  陶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戚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