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行审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与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鹤山市交通运输局,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704行审294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法定代表人:邓荣庭,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建华、任建强,均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郑明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粤江鹤交罚[2016]0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现有材料显示,被执行人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使用粤Q×××××大型普通客车在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告知被执行人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对被执行人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广州碧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阳江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按照前述行政决定确定的期限及内容履行义务,经催告,在规定期限内其仍未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交通运输局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鹤山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江鹤交罚[2016]00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代理审判员 龚展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瑞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