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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陆灵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陆灵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2刑初79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金达路788号。诉讼代表人章雪霞,女,1967年1月10日出生,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股东。被告人陆灵甫,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初中文化,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宁波市鄞州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陆灵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章建军、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章雪霞、被告人陆灵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陆灵甫以按票面金额的10%左右支付手续费的方式,让包某(另案处理)为该公司开具了宁波谭俊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5份,税额共计550581.33元,价税合计3789295元。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抵扣入账。现被告单位已补缴了上述税款,并缴纳了滞纳金。2017���4月20日,被告人陆灵甫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被告人陆灵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包某、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凭证,网上银行往帐凭证,转账凭证,税收完税证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抵扣证明,到案经过,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陆灵甫作为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陆灵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被告单位和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陆灵甫均是自首,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灵甫减轻处罚。被告单位能补缴税款,且被告单位和被告人陆灵甫在庭审中均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陆灵甫还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陆灵甫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宁波华诚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陆灵甫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庄欣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