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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于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838号原告:李某,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某,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于某,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交通技术学院西侧。负责人:白彦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男,199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职员,现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于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于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刘志华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朱冠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