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4刑更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张法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法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46号罪犯张法鹏(又名“张大鹏”),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法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该犯和同案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5)泰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予以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0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法鹏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法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4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4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法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20000元,2017年5月22日缴纳罚金2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法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罚金已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法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