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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邢长红、吴振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长红,吴振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357号申请执行人:邢长红,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吴振鹏,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邢长红与吴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02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振鹏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12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