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刘卫东与郝卫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力刘卫东,郝卫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5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力刘卫东,男,1967年1月3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人,职工。被执行人郝卫计,男,1950年5月1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金村村人,农民。刘卫东与郝卫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泽州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了(2016)晋0525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郝卫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卫东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人民币12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公告费6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权利人刘卫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其七日内自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郝卫计在银行无存款,也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7月20日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卫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晋0525执17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