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执1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4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北二环路与新蚌埠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7357XB(1-1)。法定代表人:叶二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牛埠镇西街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2653063W。法定代表人:王爱武,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青田农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无为县田野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