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李治、杜冰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李治,杜冰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治,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杜冰芬,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执行周建新与李治、杜冰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周建新有1162478元未受偿。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