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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张静、辜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张静,辜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561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徐良,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芳,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张静。被告:辜琦。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张静、辜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撤回对被告张静、辜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袁丽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童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