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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曲阜兴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阜兴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2019号原告:曲阜兴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高速路南104国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MA3C46UD9R。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金良,职务:执行董事。本院受理原告曲阜兴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江苏省丰县经济开发区,故该案应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曲阜兴达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曲阜既不是被告住所地也不是合同履行地,故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徐州斯达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 军审 判 员  孔德法人民陪审员  刘克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冀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