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刑更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晓超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晓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刑更271号罪犯赵晓超,男,1991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介休市人。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晋中中法刑初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晓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2月8日,该犯被交付临汾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2年6月1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2月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公示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临汾监狱认为,罪犯赵晓超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从事制包机工工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中服从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按规定出勤。该犯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2月、2016年3月、2016年11月、2016年11月六次获监狱表扬奖励;剩余考核积分43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晓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晓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28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五全审 判 员 王向红人民陪审员 田荷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子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