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赵涛与冯志勇、冯志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涛,冯志勇,冯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660号申请执行人赵涛,男,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冯志勇,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被执行人:冯志萍,女,1980年4月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申请人赵涛与被执行人冯志勇、冯志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冯志勇、冯志萍偿还申请人赵涛借款11188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和确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甘070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佘文俊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妍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