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西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雷红伟罚金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平县人民法院,雷红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雷红伟,住西平县。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雷红伟罚金纠纷一案,西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豫17**刑初3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银行存款,无住房登记信息,无股权,无土地,无车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立学审判员 黄建军审判员 张富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翔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