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4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孙臣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孙臣静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4516号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38号红旗河沟世纪英皇北塔14层9号,机构组织代码66089589-0。负责人:何余,主任。被告:孙臣静,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孙臣静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3.37元,由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涂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