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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耿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锦平,徐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30号自诉人:余锦平,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被告人:徐耿英,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自诉人余锦平以被告人徐耿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耿英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余锦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余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锦平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