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刑初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耿英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锦平,徐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930号自诉人:余锦平,女,汉族,1962年6月26日出生。被告人:徐耿英,女,汉族,1978年8月8日出生。自诉人余锦平以被告人徐耿英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徐耿英已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诉人余锦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余锦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余锦平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怡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