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行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占伟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行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占伟,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宗教人士,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上诉人王占伟因诉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政府信访复查意见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1行初7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占伟上诉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公室告知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给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书,由人民法院立案。清水湾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合法有效,判决备案。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诉人王占伟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王占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敖莉萍审判员 博 赫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阿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