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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吉德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吉德林,王卫玲,王爱静,赵晓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北留支行,住所地邢台桥西西北留村,组织机构代码:06047543-8。法定代表人:常晓亮,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吉德林,男,1985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任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王卫玲,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任县。被执行人王爱静,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赵晓录,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503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吉德林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德林等向申请人偿还借款15.9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吉德林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吉德林名下登记有冀E×××××、冀E×××××汽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1、查封被执行人吉德林(身份证号:)名下登记的冀E×××××车辆信息。2、查封被执行人吉德林(身份证号:)名下登记的冀E×××××车辆信息。查封期限2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剑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