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魏继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继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252号申请执行人:魏继东,男,汉族,1958年11月28日出生,住大同市新泉街北。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敏,大同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新建南路。负责人:王俊斌,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芳,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魏继东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履行归还借款共400912.83元,案件受理费3657元,共计525560.83元。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名下的存款525560.8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