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3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小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任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3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城建远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秦俊,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茹,女,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任小平,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429630元(含执行费6251元),未执行标的4296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初字第29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军审 判 员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