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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君琼与李兰人格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琼,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熊君琼,女,纳西族,农村居民,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兰,女,汉族,农村居民,1981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2民初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表的为7959.52元,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李兰的银行存款409.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朝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