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凤辉与王景富、刘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辉,王景富,刘相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41号申请执行人:赵凤辉,男,196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景富,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相国,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凤辉与被执行人王景富、刘相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景富、刘相国工资正在执行中,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7)黑1124民初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