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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刑终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胡某某、胡某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某,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刑终267号原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因涉嫌诈骗罪,2016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监视居住,当月21日被该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胡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崇义县。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胡某犯盗窃罪一案,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苏03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以“原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刑初16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慧雅审判员  刘明伟审判员  孙 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浩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