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卢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324号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天地家园9-1-103。法定代表人:曹国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永,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丽,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倩,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即375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