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02民初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卢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8324号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天地家园9-1-103。法定代表人:曹国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永,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艳丽,天津宝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倩,女,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驰威商贸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08元,减半收取即3754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刘 娜人民陪审员  李洪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