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7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大伟、王金娟等与杨秋桐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王金娟,杨秋桐,张大伟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74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东街3号院1号楼2层208室。法定代表人:张大伟,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金娟,女,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秋桐,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审被告:张大伟,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东城区。上诉人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金娟因与被上诉人杨秋桐、原审被告张大伟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6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金娟以为早日定纷止争、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和状态为由,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金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上诉人王金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宜菲珠宝(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元(已交纳),由王金娟负担150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李蔚林审判员 曹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