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25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似锦锦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艳君、袁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似锦锦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艳君,袁克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597号之一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亭,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四川省似锦锦程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艳君。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永忠。被告:宋艳君,被告:袁克栋。担保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原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负责人:刘小丽。委托代理人:张良铖,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似锦锦程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宋艳君、袁克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弘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1、查封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限额280000元;2、查封被告袁克栋名下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限额110000元;3、查封被告袁克栋名下发现4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限额490000元;4、查封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用途:办公,建筑面积:139.46平方米,市场价值1390000元,保全限额1570000元;5、查封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用途:办公,建筑面积平方米,市场价值1360000元,保全限额1500000元。6、查封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用途:办公,市场价值930000元,保全限额1000000元。并由担保人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保单保函的形式在限额4950000元内提供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限额280000元,予以查封。二、对被告袁克栋名下森林人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限额110000元,予以查封。三、对被告袁克栋名下发现4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车牌号:),限额490000元,予以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四、对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保全限额1570000元,予以查封。五、对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保全限额1500000元,予以查封。六、对被告成都市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房屋,保全限额1000000元,予以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红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尹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