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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毕某与普某某、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清,普恩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81民初686号原告:毕清,住云南省昆明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普恩华,住云南省安宁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望明。住所地:北京市。毕清诉普恩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受理后,毕清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与普恩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普恩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毕清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毕清撤回对普恩华、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毕清承担。审判长  冯琳琳审判员  刘唐兵审判员  范 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呢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