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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小缠与张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缠,张火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889号原告:罗小缠,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被告:张火臣,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罗小缠与被告张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小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小缠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