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5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小缠与张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缠,张火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5889号原告:罗小缠,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隆德县。被告:张火臣,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原告罗小缠与被告张火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罗小缠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小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小缠负担。审 判 员 张丹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朱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