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执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喜芳、陈景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芳,陈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李喜芳,女,生于1961年10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陈景成,男,生于1966年12月7日,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喜芳申请执行陈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25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景成的银行存款42065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景成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2065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邢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