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小亮与徐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亮,徐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741号原告:刘小亮,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沁阳市。被告:徐广军,男,成年,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刘小亮与被告徐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仝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