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2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小亮与徐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亮,徐广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741号原告:刘小亮,男,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沁阳市。被告:徐广军,男,成年,汉族,住所:博爱县。原告刘小亮与被告徐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仝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