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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世玺与被执行人赵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玺,赵世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刘世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赵世勤,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世玺与被执行人赵世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甘1002民初22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世勤返还原告刘世玺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从2015年3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全部借款归期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59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9元由被告赵世勤负担。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赵世勤名下无存款、房产、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世勤下落不明。经征求申请执行人刘世玺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世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1002执68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袁梧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