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某终结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李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中段56号。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某,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西洋店乡王寺台村委大李湾。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西洋店乡王寺台村委大李湾。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申请执行李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舆县支行向本院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2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