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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洪建卫与林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建卫,林建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504号原告:洪建卫,男,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仁森,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山,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原告洪建卫与被告林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洪建卫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洪建卫以双方进行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洪建卫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洪建卫负担。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萃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