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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晓辉、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杨晓辉,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3民初1191号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梅录街道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83194670335F。法定代表人:杨康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筱岚,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杰,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晓辉,男,196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资江大桥北端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923000014250。法定代表人:杨帝林,总经理。原告广东吴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川建安公司)与被告杨晓辉、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阳金易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吴川建安公司诉称,2012年,被告益阳金易公司对江南华府小区住宅楼1#-6#、地下室、宾馆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江南华府项目)公开招标。原告通过招标,成功中标。原告收到被告益阳金易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后,2012年7月6日,被告益阳金易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建设位于湖南省××××县城南区滨江路的江南华府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等的总承包方式。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依法领取了安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原告依约、依规施工,但被告益阳金易公司却一直拖欠原告工程款,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但是工程款至今仍未支付。2016年6月27日,作为被告益阳金易公司的董事长暨控股股东的被告杨晓辉与原告就江南华府项目截止施工至2013年6月5日的工程进行结算,被告杨晓辉在《“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江南华府”建设欠“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款明细》上签字并按手印确认江南华府项目截止施工至2013年6月5日的工程款为25894371.55元,并同意自2016年6月27日起至偿还本金之日止向原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起诉日止为6214649.18元。被告益阳金易公司在担保人一栏签字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此两被告应当连带承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责任。至于江南华府项目2013年6月5日后的工程款,原告将另案起诉。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江南华府项目的工程款25894371.55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江南华府项目施工至2013年6月5日的工程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6年6月27日起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暂计6214649.18元,实际金额以前述方法为准);3、原告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就江南华府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县,故本案应由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告与两被告在《“益阳金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江南华府”建设欠“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款明细》中约定发生纠纷由债权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的管辖约定因违反专属管辖而无效,故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振明审 判 员  屠 丽人民陪审员  孙 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