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3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明烨、肖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烨,肖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203刑初86号公诉机关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明烨,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07年12月1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1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5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1月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3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3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肖俊,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7月8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l0月1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l0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明烨、肖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明烨、肖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明烨于2O17年3月14日从他人手中购买100克氯胺酮(俗称“K粉”),同年3月15日晚上,被告人明烨联系被告人肖俊,让其帮忙寻找购买毒品的买家。被告人肖俊微信联系朱某(已刑拘),问其要不要氯胺酮,朱某表示不要。同年3月16日,朱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了争���立功便打电话给被告人肖俊,要求以每50克6000元的价格购买100克氯胺酮,被告人肖俊电话联系被告人明烨同意后,双方约定当晚在黄石市西塞山区中央华府小区后门见面交易。当晚19时许,被告人明烨、肖俊在中央华府小区后门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明烨上衣口袋里查获白色毒品疑似物一包。经鉴定,从送检的白色晶体中检出氯胺酮成份,重量为86.8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明烨、肖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明烨、肖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朱某的证言;湖北省黄石市计量检定测试所证书编号20170397001测试证书;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黄)公(刑)鉴(化)字[2017]044号理化鉴定书、实物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明烨、肖俊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共计86.84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明烨、肖俊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017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明烨、肖俊是在公安人员的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明烨、肖俊犯贩卖毒品罪均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明烨、肖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明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一八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肖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一八年九月十六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舒庆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