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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与王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王振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23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住所地商丘市青云街,机构代码:67005741-X。负责人:柏植军,职务:行长。被告:王振杰,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诉王振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贺冬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一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