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王翠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王府南路2766号。法定代表人:张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翠香,女,1979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青州市。上诉人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781民初139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州青投荣昇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经营地现为青岛市市南区,本案应当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驳回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一审中的请求。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还款计划)》中载明“……,业主可以到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或向青岛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被上诉人向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双方之间已达成管辖约定。该管辖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约定有效。依据该约定,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卫国审判员 张国良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