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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吴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芹,吴月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886号原告:张秀芹,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吴月香,女,42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张秀芹与被告吴月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芹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秀芹负担。审判员  冯跃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