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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瑞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625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瑞超,男,1997年3月22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博兴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泰安市宁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辩护人张新村,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超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安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瑞超及其辩护人张新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博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瑞超至博兴县博城五路南侧的步行街,采用破坏门把手的方式入室盗窃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天下茶庄茶叶店、被害人刘某经营的阿星女装店内财物。后又至被害人初红在博兴县胜利一路经营的金色童年高端儿童摄影店盗窃现金1380元。综上,被告人高瑞超共实施盗窃三次,盗窃他人现金、财物等价值共计1585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高瑞超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瑞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瑞超系累犯,提请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被告人高瑞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认可无异议。被告人高瑞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瑞超犯盗窃罪没有异议,其系坦白,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0时许,被告人高瑞超至博兴县博城五路南侧的步行街,采用破坏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被害人王某经营的天下茶庄茶叶店,盗窃王某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布袋一个,内有现金、纪念币共200余元。之后,被告人高瑞超又以同样的方式进入了被害人刘某经营的阿星女装店,盗窃刘某放在电脑桌抽屉内的现金5元。离开步行街后,被告人高瑞超又至被害人初红在博兴县胜利一路经营的金色童年高端儿童摄影店,采用破坏玻璃门门把手的方式进入该摄影店内,盗窃该店吧台抽屉内的现金1380元。综上,被告人高瑞超实施盗窃他人现金、财物等价值共计人民币1585元。2017年3月1日,被告人高瑞超被邹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书证户籍证明、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看刑释字[2016]019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宁阳县看守所宁看刑释字[2016]0031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博兴县博昌街道金色童年摄影店收入明细、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害人初红、王某、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高瑞超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高瑞超的辨认笔录;博兴县公安局博公指情视频勘[2017]2号视频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瑞超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高瑞超系坦白,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法予以采纳。被告人高瑞超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瑞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高瑞超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