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荣成市人民法院(2003)荣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荣成市斥山街道盛家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威海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欠款款项共计320,727.98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03)荣民二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卞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