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02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王发金、王洗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胡灿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20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男,195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王洗龙,女,195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申请执行人周飞,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申请执行人王明星,女,199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胡灿林,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与被执行人胡灿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7日作出的(2006)昌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3730.10元,已执结0元,未执结73730.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灿林长期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胡灿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胡灿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灿林的财产线索和具体行踪。故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的债权人民币73730.10元未予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胡灿林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发金、王洗龙、周飞、王明星如发现被执行人胡灿林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6)昌民一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军华审判员 黄 征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万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