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碧秀与蒋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秀,蒋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391号原告:陈碧秀,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告:蒋震中,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陈碧秀与被告蒋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碧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碧秀以被告蒋震中已经还清借款,无须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陈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陈碧秀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慧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