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83民初4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陈碧秀与蒋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碧秀,蒋震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4391号原告:陈碧秀,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被告:蒋震中,男,197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陈碧秀与被告蒋震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陈碧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碧秀以被告蒋震中已经还清借款,无须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陈碧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碧秀撤诉。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陈碧秀负担。审判员  冯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慧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