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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执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兵山、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兵山,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1执4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兵山被执行人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0766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台州聚奇隆橡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92076619)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6的存款人民币1531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天明AUT())O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兆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