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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宋菊风与王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菊风,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78号之二原告:宋菊风,女,197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告:王俊,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执行原告宋菊风与被告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宋菊风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花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6栋1705,权证号0100021540房屋。现被告王俊已履行部分义务,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俊所有的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梅花东路188号(华南名宇二期)6栋1705房,权证号0100021540房屋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 睿 关注公众号“”